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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礼75岁了,妻子死得早,他一个人拉扯六个子女把孩子们养大,两个女儿出嫁到邻村,四个儿子也都结婚成家了。
大儿子和二儿子与父亲住在一个村上,三儿子、四儿子在城里工作,而三儿子还是县政府的一个科长。
几年前王明礼基本上就干不动农活了,原来王明礼能劳动的时候,家里有些收入,自己还有些积蓄,虽然在儿女们安家之后,他一个人生活,也还过得去。
当他失去劳动能力之后,家里的积蓄也渐渐花光了,老人的生活便困难起来。
王明礼的身体这一差了之后,他希望能有一个子女住在自己的身边,对自己照顾照顾。
最初,两个大儿子还时常回家看一下父亲,两个女儿有时也能回来看看。
住在城里的两个儿子只有年节的时候回来一两次,平时根本不见面。
可是五年前六个子女为了赡养父亲的事情发生了争执之后,这六个孩子突然间谁也不来看望父亲了,甚至连赡养费也没有人管了。
王明礼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去年委托律师把六个子女都起诉到法庭,要求六个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开庭那天,王明礼的律师在法庭上提出:“原告在六个被告未成年的时候,履行了做父亲的义务,特别是在六个被告的母亲早年去世以后,原告又当爹又当娘,含辛茹苦把六个子女养大。
如今,原告老人,因年轻时付出的辛苦过多,致使原告身体多病而失去了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
此时,原告需要六个子女履行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但六个被告在有能力赡养父亲的情况下,拒绝履行法定义务,不仅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违反法律规定。
因此,原告要求六被告每人每月支付100元赡养费,并要求六被告每人每月履行扶助父亲五天的法定义务是合理的。
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
大儿子王德成答辩道:“我是长子,应该养活父亲,但我的家庭经济条件不好,没有能力承担。
而父亲年老之后,他的承包地是我二弟王德功种的,他应该承担赡养义务。”
二儿子王德功说:“我是种了父亲的地,但我每年秋收后,都给父亲粮食,给的粮食也够他吃的了,我已经履行了赡养义务。
其他五个子女应该承担父亲的生活费。
我替父亲种地,照顾他的事情应该由其他五个被告承担。”
三儿子王德风说:“我虽然在城里工作,但城里的生活成本高,没有能力给那么多的生活费,照顾父亲我没有时间。”
四儿子王德生说:“我与妻子离婚后,每月要给孩子生活费。
另娶的妻子也生了孩子,根本没有能力赡养我爹。
我最多一个月能出30元钱。
没时间照顾我爹。”
两个女儿王长凤和王长英说:“我们年节都能看望父亲,我们有自己的家庭,哪里有时间回来照顾我爹。
再说,我们是女的,和儿子一样承担赡养费也不公平。
不同意给父亲赡养费。
因为父亲起诉了自己,这说明父女情断了,自己以后也不会回来探望父亲的。”
法院审理之后,不久下达了判决书。
法院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该条第二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原告因年老推动了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要求六名被告履行赡养和扶助义务是正当要求,法院应该给予支持。
六名被告以各自的理由拒绝原告的赡养和扶助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但被告王德功抗辩认为:自己种了原告的承包田,每年给原告粮食,应该减少自己承担赡养费的数额合理,应该在分担赡养费的时候予以调整,但其要求不履行照料原告生活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德成、王德风、王德生、王长凤、王长英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承担原告王明礼的生活费100元,被告王德功承担原告的赡养费每月50元,但须保证向原告每年提供口粮不得少于250公斤。
如原告因疾病发生医疗费,六被告共同承担所增加的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