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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并解散议院,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统率海陆军、编定军制,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与接受使臣,紧急之时宣布戒严、发布诏令,爵赏恩赦,总揽司法、委任法官,决定皇室经费和皇室大典等各种大权。
粗看起来,皇帝的事还不少,权力也挺大,而这也是为后人所诟病的主要原因了。
不过,清廷能够把皇帝的权力明确规定出来,无疑是具有秘密政治公开化、无限权力有限化的意味,虽然这个《钦定宪法大纲》令人不甚满意,但毕竟还是很有进步的。
最重要的是,《钦定宪法大纲》颁布后,皇帝将不能象以前那样随心所欲了,正如宪政编查馆在上奏《钦定宪法大纲》的前言中说的:“夫宪法者,国家之根本大法也,为君民所共守,自天子以至庶人,皆当率循,不容逾越。”
在正文的14条规定中,还是可以明显的看出议院、内阁和司法机关对皇帝行使权力的制约的。
如第3条,“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
这里的意思除了确定皇帝的法律颁发权外,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的议决也就是立法主体是议院,两者权限分明,体现了政治分工的宪政基本规则。
再如正文第10条中规定,“皇帝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
。
也就是说,法官虽然是皇帝任命,但其司法主体是“审判衙门”
而非皇帝,审判依据是钦定法律而非皇帝诏令,这其实体现的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
另外,在正文第11条中说,皇帝有“发命令及使命令之权。
惟已定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
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
。
这里更是明确提出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而且,皇帝无权“废止”
议院已经通过的法律,这实际上议院立法权的一种确认和对“朕即法律”
专制皇权的否定。
(未完待续)
钦定宪法大纲与预备立宪路线图(4)
继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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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不夸张的是,这种准三权分立的结构性变化是对原来一元专制结构的一种革命性颠覆,假以时日,这种仿日本的伪君主立宪制在民众觉悟日益提高的情况下,必然会向英国的虚君制君主立宪发展,从而和平、平稳的建立符合世界潮流的民主制度。
这是何等美好的蓝图!
(当然,这可能只是美好愿望,在我们的国家,我们的专制文化已深入人心,断难产生有风度的对抗精神,笔者注)
《钦定宪法大纲》之所以饱受非议,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把国民的一些基本权利义务规定划到了附录而不是正文。
不过,有总比没有好,毕竟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宪法性文件的形式规定了国民的基本权利义务。
《钦定宪法大纲》中规定的“臣民的权利义务”
有9条,“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有“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言论、著作、出版、结社等事准其自由”
;“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请法官审判其所呈诉之案件”
;“专受法律所定之审制衙门之审制”
;“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
这些基本权利。
另外,《钦定宪法大纲》也规定了国民遵守国家法律和按法律所定的“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