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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p;&esp;“介绍过议会后,接下来要对政府职能进行简单介绍。
帝国政府的最高行政长官首相由国会下院投票产生,经上院批准后上任。
理论上还要经过皇帝批准,不过自第二次社会革命以来皇帝从未驳回过投票产生的首相人选。
首相拥有以下权力:1、解散议会;2、可向议会提出立法动议权;3、代表政府在议会中为政府的重大政策进行辩护;4、任命中央政府部门与各省行政长官,也可要求他们辞职,但需国会批准(高官需省议会批准);5、主持内阁会议,决定内阁议事日程;6、决定各部职权的划分,决定部的成立、合并和废除;7、对各部业务进行总的指导,解决各部之间的争议,等等。”
&esp;&esp;“政府部门也经过了较大调整。
在重新设置政府部门的时候,帝国广泛参考了当时弗菻国家的制度。
弗菻国家拥有悠久的贵族与国君议政的传统;资本家崛起后,英格兰又是最早发生社会革命的国家。
在这方面,当时确实比大明走的更远,值得借鉴。”
&esp;&esp;“首先,被取消的是吏部。
在现代制度中,中央政府部门与各省行政长官的权力大为扩大,原本用来限制他们权力的吏部变得不再必要,被撤销。
礼部被改组为礼仪委员会,不再是政府部门,而是成为专门负责皇族相关事务的宗人院的下属机构。”
&esp;&esp;“刑部与大理寺被改组为司法部、警察部,判决权力交由国会上院;工部被拆分成许多部门,比如建设部、……;……。”
&esp;&esp;“与军事有关的部门变化很小,甚至可以说,从昭帝在复兴历48年、建业7年改革后到现在,四百多年过去几乎没有变化,只是大都督府被改名军事委员会,又增设了办公厅作为对外发布信息、与外国或属国进行军事交流的部门,没有其他变化。”
&esp;&esp;“地方政府的权力有所扩大。
毕竟,建立了遍布全国的铁路交通和有线电报系统后,在当地民意不普遍支持的情况下,造反或割据是不可能成功的,没有必要像古代一样太过防范。
从365年开始,正式实行分税制,府县、省、中央各自拥有了固定税源,能够进行公共设施建设、自主招聘公务员、实行社会福利等。
当然,要经过议会批准。”
&esp;&esp;“逐步建立完备的小学、中学、大学教育体系。
在大明之前,拂菻的普鲁士王国已经开始建立类似的教育体系,但只针对容克贵族,针对平民要晚于大明。
我们现在并不能十分准确地知道恢复帝国秩序的领导者为什么要这样做,或许是为了为工业提供更多的技术工人,或许是为了选拔普通民众中的优秀人才。
总之,他们建立了完备的教育体系,而且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
&esp;&esp;“……”
&esp;&esp;“不过,与过去相比变化最大的,是以下两方面:法律体系的改革与大量国有企业的设立。
以上所有改革,都没有这两方面的变化大。”
&esp;&esp;“司法职能彻底从行政体系中分离出来,县、府、省三级设立法院。
法院分为三类,民事法院,刑事法院与简易法院。
其中简易法院负责审理涉及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民事纠纷或行政处罚。
为降低简易法院的诉讼成本,保证公平,要求所有民事纠纷必须在一个月内结案,行政处罚必须当庭做出判决;不允许请律师,所有案件必须当事人双方自诉;对举证的要求相对简化。
仅有府县两级拥有简易法院,省级并不设立。”
&esp;&esp;“简易法院方便了民众处理纠纷,但也导致许多令人哭笑不得的事情。
比如在简易法院设立初期,经常需要审理菜市场的大妈们多拿一个鸡蛋少拿一根菜的纠纷,闹得法院不胜其扰,但又不能拒之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