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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晚时分,日已垂暮。
赵煦放下手中的刑统一书,作为宋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家出身的武侯,觉得不合理处颇多,他望着西南方的落日,心情少见的有点沉重。
《宋邢统》编纂于太祖朝建隆四年(公元九六三年),由时任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主持立法,当年七月制定完成,全名《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按太祖诏令颁行全国。
由“刑统”
取代“律”
,并不是大宋开创的,最早在唐宣宗大中七年(八五三年)颁布《大中刑律统类》,将《唐律疏议》的条文按性质拆分为一百二十一门,然后将“条件相类”
的令、格、式及敕附于律文之后。
这种将律、令、格、式、敕混为一体,分门编排的体例,改变了自秦、汉以来的法典编纂的传统,开辟了新的立法形式,后人简称该形式为《刑统》。
熟知秦汉法典的武侯对这种律令一时不是很适应,既觉得略混乱。
还觉得有诸多不合理之处。
比如凌迟刑的出现。
刑罚自古以来多是由重向轻,由严峻向较宽和过度的。
如连坐制自秦始判定条件一代代下来已经越来越宽松了,其他如腰斩、隔鼻、剜眼等也基本消失。
凌迟刑出现的就很突兀。
与诸代不用的是,《宋邢统》还在笞、杖、徒、流、死等五刑之外,增设了臀杖或脊杖作为附加刑。
这附加刑附加在了除死刑之外的所有刑罚上。
也就是说哪怕你流放三千里也得打完了再出发,至于打完你能不能走动,那就管不着了。
另外,这《宋刑统》颁布于太祖时期,如今的大宋明显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已经十分尖锐,但大宋的律法却没有相应的变动和改善。
很多新出现的问题,只能依靠皇家或者中枢临时颁布的敕令作为断罪处刑的依据。
这只能说大宋过于尊崇儒家,所谓王安石开创的新学,以及旧党所尊崇的理学,天下无人不知。
可明明可以济世救国的法学竟无一人问津,以至于《宋刑统》过于疏漏与不合理。
然而,积年累月下来,要在法制方面改革是较为任重道远的。
这让武侯不由得心情变得沉重了,不过他也从中看到了不少时代的进步,《宋刑统》中没有“部曲、客女、奴婢”